2011年9月26日星期一

需要伊斯兰法吗?

在回教法里规定,已婚者通奸,要被处以石刑,极为残酷。




最近大家都可以在办公室,咖啡店甚至在巴刹买菜时都听到街坊们在讨论着同样的一个课题,那就是回教党坚决要在吉兰丹州施行“回教法”,这也引起了政党,华团及社会的大力反弹,因为大家的脑海里都有着同样的问号,那就是我国已有现有的法律制度了,干嘛还要来个 “回教法”?那到底什么是回教法呢?

由于笔者在吉兰丹做过生意,所以对回教法有点认识,在这里就让我来为大家讲解何谓回教法?基本上回教法就是穆罕默德在世时的法律,此法是以穆罕默德所受的启示为主,人们有法律上的问题就必须去问他,穆罕默德的回答就是真主的回答,也就是法律。

在公元632年穆罕默德去世后,相继由他的四位亲友执掌国家权力,教法的基础是《古兰经》 。例如,当时对于通奸者规定犯错者,必处以乱石击毙但《古兰经》里规定的是抽100鞭(此法见24章2节)。

在回教法最令人恐惧的就是“回教刑事法”了,因为此法规定的通奸罪:(告发者必须有四名见证人,否则为诬陷通奸罪) 对于已婚者,判处100鞭刑,并处以石块击毙,对于未婚者,判处100鞭刑,并流放一年。而且在回教法,酗酒也算是刑事罪的一种必须判处80下鞭刑

而偷盗罪或抢劫罪初犯则断右手,重犯削左足,再犯则监禁,杀人者必处斩首或绞刑等等,笔者认为回教法它是与当时的封建社会形态相适合的产物,而马来西亚已属文明和不断进步的国家,当大家都在响应着首相纳吉所领导的“一个马来西亚”,民联的回教党又何必要用古时代封建社会时的“回教法”来取代现今文明社会的“法律制度”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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